委托貸款管理辦法2018(委托貸款管理辦法最新)
來源: 融房貸2022-06-17 16:32:33
問題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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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確委托貸款的業務定位和各方當事人職責。明確商業銀行不得代委托人確定借款人,不得參與貸款決策,不得提供各種形式擔保;
2、規范委托貸款的資金來源。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資金、銀行的授信資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其他債務性資金和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等發放委托貸款;
3、規范委托貸款的資金用途。資金不得用于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不得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不得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不得用于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增資擴股等;
4、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委托貸款風險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將委托貸款業務與自營業務嚴格區分,加強風險隔離和業務管理;
5、加強委托貸款業務的監管。《辦法》明確,商業銀行違規辦理委托貸款業務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拓展資料:
1、貸款: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2、貸款原則:“三性原則”是指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這是商業銀行貸款經營的根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條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貸款安全是商業銀行面臨的首要問題;流動性是指能夠按預定期限回收貸款,或在無損失狀態下迅速變現的能力,滿足客戶隨時提取存款的需要;效益性則是銀行持續經營的基礎。例如發放長期貸款,利率高于短期貸款,效益性就好,但貸款期限長了就會風險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動性也變弱。因此,“三性”之間要和諧,貸款才能不出問題。
問題2、委托貸款管理辦法最新
《委托貸款管理辦法》最新有:為規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托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托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應遵守等。
《委托貸款管理辦法》主要目的是:為規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加強風險防范,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委托貸款管理辦法》重點規范如下:
1、明確委托貸款的業務定位和各方當事人職責;
2、規范委托貸款的資金來源;
3、規范委托貸款的資金用途;
4、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委托貸款風險管理;
5、加強委托貸款業務的監管。
《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托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托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協助收回的貸款,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委托貸款和住房公積金項下委托貸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貸款資金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現金管理項下委托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在現金管理服務中,受企業集團客戶委托,以委托貸款的形式,為客戶提供的企業集團內部獨立法人之間的資金歸集和劃撥業務。
住房公積金項下委托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受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代為發放的個人住房消費貸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第四條 委托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托代理業務。商業銀行依據本辦法規定,與委托貸款業務相關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第五條 商業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平等自愿、責利匹配、審慎經營的原則。問題3、委托貸款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為規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對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的管理,制定本辦法。促進委托貸款業務健康發展。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委托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和利率,由委托人提供的貸款。委托人協助監督、使用和回收,不包括現金管理委托貸款和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
3、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貸款資金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4、現金管理委托貸款是指商業銀行通過企業集團客戶委托現金管理服務提供的委托貸款形式,在企業集團內獨立法人之間開展的資金收匯業務。
5、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是指商業銀行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受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發放的個人住房消費貸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
6、委托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托代理業務。根據本辦法規定,商業銀行與委托貸款業務相關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費用,不承擔信用風險。
7、商業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平等自愿、責利匹配、穩健經營的原則。
拓展資料:
1、委托貸款是指信托機構按照委托人規定的條件發放的貸款。此類貸款的資金來源是專項信托存款。貸款的對象、數量和用途由客戶決定。信托機構只負責貸款的審核發放、監督使用、到期收回和利息收取,不承擔盈虧責任。信托機構僅根據合同規定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2、委托人和貸款人應當為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批準登記的企業經營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商業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委托資金的來源必須合法并具有獨立控制權;申請委托貸款時,必須單獨承擔貸款風險;必須按照國稅局和地稅局的有關規定納稅,并配合受托人辦理委托貸款代收代繳的稅款;滿足商業銀行的其他要求。問題4、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委托貸款業務行為,防范業務風險,促進委托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貸款通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貸款是指由我司作為委托人提供資金,由銀行作為受托人,根據我司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幣種、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擔保方式等,由銀行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第三條 辦理委托貸款業務的基本流程為:客戶申請、受理、調查、審查、審議與審批、簽訂合同、提供貸款、貸后管理、貸款收回。第二章 借款人基本條件第四條 委托貸款的借款人由我司以書面形式確定,并通知受托行。第五條 借款人申請委托貸款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并通過年檢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符合營業執照范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二)持有人民銀行核準發放并經過年檢的貸款卡,特殊行業或按規定應取得行政許可的,應持有有權部門的相應批準文件管理、財務制度健全,生產經營情況正常,財務狀況良好,具備到期還款付息的能力。(三)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雖然有過不良信用記錄,但不良信用記錄的產生并非由于主觀惡意且申請本次貸款前已全部償還了不良信用,信用狀況已恢復正常的。(四)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五)我司要求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