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抵押權的設立是物權行為嗎》為他人設立抵押權是負擔行為嗎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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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不論是不動產還是動產抵押合同,均為要式合同,雙方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如附條件或附期限。
(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后,不動產抵押權成立且立即生效。抵押登記是抵押權而非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這樣,在立法上就區分了不動產抵押合同與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要件,使得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界限清晰下來。
綜上所述,抵押未辦理登記手續,抵押權不產生,但不影響抵押合同的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一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我國擔保物權包裹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定金是債權的擔保方式,歸列于擔保法但不在擔保物權法,因為擔保物權法是物權中的內容。擔保法和擔保物權法不是同一個概念。
如果要說留置權與抵押權和質權的區別化,那就是留置權是法定的,不通過當事人的意思自己協商約定。
抵押權的成立標志的話,抵押權一般用于不動產,需要登記的就去登記,如果不需要登記就成立的,在合同成立的時候抵押權成立,不過沒有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
質權成立標志就是交付,質權的內容和確立以實際交付為準。
留置權只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就可以。
首先,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再者,須債權到清償期。最后,須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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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抵押權的設立是物權行為嗎》為他人設立抵押權是負擔行為嗎]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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