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動產抵押受償順序》關于在建工程抵押后的受償順序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質權抵押權留置權優先順序
法律分析:如果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應區分設立來確定優先順序:(1)如果先設立質權,質權當然優先于抵押權;(2)先設立抵押權的,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質權人的受償。因為即使基于抵押合同先設立的抵押權未登記,也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之后立即設立的質權人。此時質權人也先于未登記抵押權人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同一財產有抵押、質押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的支付順序,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確定。
抵押質押留置的清償順序
您的瀏覽器不支持HTML5視頻抵押質押留置的順序為,先是留置權,然后是登記的抵押權,之后是質押權最后才是未經登記的抵押權,留置權一律優先于抵押權、質押權受償。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9條第二款規定,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拓展資料:
一、抵押特征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擔保法》第38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抵押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抵押作用
1、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存在抵押品時,銀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將提高,但同時借款者的成本也會增加,正因為這樣,借款者愿意向銀行支付的利息也會較低,對銀行來說其收益未必增加。
2、抵押當出現違約時,賦予貸款人依法沒收特定的企業資產的權利,被廣泛用來減少與借貸相關的激勵問題(即在拖欠發生時使放款者可以獲得特定資產).。抵押物,指提供擔保的財產。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債權人與抵押人之間所訂立的,確認相互之間抵押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3、抵押也可用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的信用風險管理,通常的抵押條款都要明確在特定賬戶內必須維持的最低金額。實際上,期貨市場的保證金要求就類似抵押,柜臺交易的衍生工具經常使用現金或高流動性、低風險證券作為抵押。
4、一般來說,欠更大金額方要求提供抵押品。如果和約對A為正值、對B為負值,而B欠A更多,則B要提供一定抵押。隨著市值變化,需要維持的抵押金額隨市值上升而上升、隨市值下降而下降。在某一時點,如果市值由正變負,要求提供抵押的一方會發生變化,這會解除原來提供抵押一方的抵押要求。
5、抵押金額的確定可以基于和約市值水平,也可以基于信用評級,市值或信用評級變化使所需抵押發生變化。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并存應按照什么順序進行
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優先受償: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經登記的抵押權。
1、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押權受償。
2、經依法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質押權受償。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權優先于質押權必須有個前提,即抵押權有效設立且依法登記。未經登記的抵押不能優先于質押權受償。所以,根據以上分析,一個擔保物上多個擔保物權相沖突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優先受償: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經登記的抵押權。
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抵押權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權人占有抵押物為條件;經登記成立的抵押權,以登記記載的存在為其保持的條件,注銷登記即意味著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債權人留置的動產,不需要簽訂留置合同,在留置條件具備時,即可進行留置,不能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能與債權人的義務相抵觸,合同中沒有相反約定。質權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占有,僅訂立質押合同而不依質押合同的約定移轉質物的,不能成立質權;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占有即引起質權的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動產抵押受償順序》關于在建工程抵押后的受償順序]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