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不得抵押的不動產》不能抵押的不動產是什么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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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地產不得設立抵押情形:房地產有權屬爭議的;房地產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以及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第九條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
法律分析:不能辦理抵押貸款的房產有:1、未結清貸款的房產;2、部分已購公房;3、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4、未取得房產證的小產權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不得抵押的不動產》不能抵押的不動產是什么]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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