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行使抵押權的期限是多久》抵押權的法定行使期限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抵押權行使期限
抵押權的行使期限是三年,因為抵押權的存續期間為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法律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房地產抵押期限、房地產抵押權的期限均始自抵押合同的登記生效之日。在抵押期限內,債務人履行了債務,抵押權隨之消失;在抵押期限屆滿時,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抵押權期限超越抵押期限而存續,直至主合同之債消滅。
抵押權的目的在于擔保債權受償。若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允許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將損害債務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要件。但對于未屆清償期的債權,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約定原因,使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時,債權人得即時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受抵押擔保,因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權。
一、房地產抵押期限與房地產抵押權期限的區別
首先,兩者終了之日不同。前者的終了之日依賴于主合同債的屆滿期。因主合同債的屆滿期已經合同約定,所以房地產抵押期限是確定的。后者的終了之日依附于主合同債的消滅。因主合同債的消滅之日往往與合同約定的債的履行期限不符,所以房地產抵押權的期限是不確定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抵押權期限的法律規定
抵押權期限的約定不得超過主債務訴訟時效的規定,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權的期限為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抵押權應當在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內行使,超過了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
抵押權的行使期限為三年。法律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為三年,故抵押權的行使期限為主債權屆滿日起算三年內。
抵押權的期限不應由當事人約定。首先抵押權是一種它物權,它的擔保性就決定它是從屬于主債權的,與主債權不可分的,如果當事人可以約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著抵押權的擔保功能同時受到了當事人尤其是債務人的制約。抵押擔保的信用取決于抵押物的價值維系,若允許當事人約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權的效力,將直接降低抵押擔保的信用。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抵押擔保的期限一般是六個月。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抵押權的行使期限為三年。
法律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為三年,故抵押權的行使期限為主債權屆滿日起算三年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房產抵押期限有效期是多久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可以看出房產抵押的有效期限就是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是三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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