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不動產抵押權設立的條件》不動產抵押權變更協議書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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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來介紹《不動產抵押權設立的條件》不動產抵押權變更協議書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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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生效時間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不動產抵押合同屬于設立不動產物權的合同,因此,即使負有履行抵押登記義務的抵押合同義務人未辦理物權登記也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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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設立的原因,抵押權設立是合同當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結果,因此僅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導致抵押權的設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如果義務人沒有履行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并沒有設立,因此,未辦理物權登記的,合同對方不能享有物權的優先受償權。
三、《擔保法》與《物權法》對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的相關規定
《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擔保法》第42條包括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
不動產抵押是為擔保債務的償還而設立的,其從屬性是明顯的。不動產抵押合同從屬于主合同,即抵押合同的發生和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抵押的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成立上的從屬性,消滅上的從屬性和處分上的從屬性,抵押的成立需要以存在相應的債權為前提,不能擺脫主合同而單獨設立不動產抵押合同。被擔保的主合同終止,抵押合同也終止。不能將抵押權與主合同分離而使其單獨存在或單獨轉讓。既不能離開主合同而單獨轉讓抵押權,也不可只保留抵押權而轉讓主合同。
法律分析:不動產抵押權生效條件: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去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應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三)以林木抵押的,應到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應到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到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法律分析:設立要件:1、抵押人必須具備主體資格。即抵押人應具備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對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權和處分權。2、抵押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從各國立法來看,并非所有不動產均可設定抵押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不動產抵押權設立的條件》不動產抵押權變更協議書]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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