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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條件有什么
國有出讓 土地使用權 抵押 的條件如下: 1、必須以初始土地登記作為前提,領取 土地使用證 ; 2、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進行地價評估; 3、抵押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領《抵押許可證》。 《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抵押財產的范圍】 債務人 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 法規 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國有土地使用權沒有房屋可以抵押嗎
沒有建造房屋的土地,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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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條件有哪些?
一、國有出讓 土地使用權 抵押 的條件有哪些? 1、土地使用權抵押必須以初始土地登記作為前提,領取 土地使用證 。 2、以劃撥、租賃、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連同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3、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進行地價評估。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 抵押權 人認可并經國土管理部門確認后,發放確認文件,并批準抵押; (2)以劃撥、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質實行差額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發放確認文件并批準抵押,核定出讓金數額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定 抵押合同 。 4、抵押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領《抵押許可證》。土地管理部門在《抵押許可證》上應根據不同的用地性質規定該宗地抵押率,最高抵押金額。同時在《抵押許可證》上注明“本證僅作為可以抵押之證明,在貸款,抵押協議簽訂后,應到國土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未經登記的抵押行為無效”這一限制性條款。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特點有什么?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特點是: 1、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2、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要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 及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的規定; 3、抵押人到期不履行 債務 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4、土地使用權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要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因 債務清償 或者其他原因消滅時,要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的手續。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作為 不動產權 ,持有人可以將其抵押,現在很多金融機構辦理土地 抵押貸款 。當然,辦土地使用權抵押有前提條件,就是土地已經辦理好初始登記,建筑物及附著物也要一起抵押出去。雙方應該簽訂土地抵押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個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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