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布《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規定困難企業可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申請緩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按照各不低于5%的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連續經營虧損兩年及以上的企業,且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
(二)自設立之日起三年內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緩繳:
(一)瀕臨破產、已停產或已依法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二)已連續三年批準降低比例繳存或上一年已批準緩繳的企業,經營仍然虧損且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三)經濟效益差或連續經營虧損兩年及以上的企業,扣除職工應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后職工工資未達到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可以經職工本人同意后申請緩繳職工應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
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并在本單位內部公示,向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所在區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及時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正常繳存并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的期限為一年,期滿后仍需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30日內重新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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