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用報告只是如實地記錄個人原始的信用信息,不加任何主觀判斷生成信用報告。個人征信系統是信用狀況忠實的“記事本”,它不會寫上任何好與壞的評語。個人信用報告中記錄的信息包括正面的、積極的信息,也包括一些負面的信息。主要是在與銀行發生借貸關系后,未按合同要求時間還本付息,拖欠和借款不還都會如實反映在信用記錄中,對個人信用形成不良影響。
1.如果是自己不知道造成的年費“拖欠”和其它一些不可抗拒因素(如信用卡遺失被盜刷等),形成不良記錄,可讓開卡銀行提供相關證明。持證明到所在地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刪除或者更正錯誤記錄。
2.如果用戶知道自己違約,但是不知道會造成多嚴重后果的,就需要用時間累積來消除不良記錄。這需要用戶在兩年之內,一直正常使用該卡,沒有不良記錄,便會被新的信用記錄沖除。但是,惡意的信用透支和貸款污點將很難消除,一般需要六年以上。同時,需要沒有任何違約和不良記錄才能消除,進行正常透支。
注意事項
不要輕易相信中介,修改征信記錄必須通過正規渠道,且修改的只能是與事實不符或者錯誤的記錄。很多“可消除不良記錄”的宣傳多數是騙局。
對于并非惡意拖欠產生的不良記錄,最好與發卡行交涉,在信用報告中加注說明,而這種情況下最好不要立即注銷信用卡,而是應繼續使用兩年以上,以便形成良好的信用記錄。
《征信業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出臺,并于2013年3月15日實施,這標志著運行十年的征信行業終于有法律依據。對于市民最關注的不良信用記錄保存期限,《條例》明確,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信息保存期限內,個人可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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