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退伍軍人創業貸款優惠政策
一是設立扶持自主就業退役金。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是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同時,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第十九條)。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共同負擔(第三條)。
二是明確各級政府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指導和服務的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第十九條)。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加大對從事個體經營退役士兵的扶持力度(第二十三條)。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第二十七條)。201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下發《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調整后的稅收優惠政策為:對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是規定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第二十四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第二十五條)。
四是保障退役士兵合法的土地承包權益。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第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