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欠款多少會被起訴?
我國《刑法》規定,持卡人超過規定期限透支、并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使用偽造信用卡等的持卡人,數額較大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法律小提示:
當持卡人透支超過規定期限,并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即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銀行有權聯合當地司法機關對持卡人進行刑事起訴。當持卡人在規定時間內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即產生逾期記錄,若持卡人有連續多次的逾期記錄,且逾期時間超過90天即視為不良信用記錄,將很難再銀行辦理房貸、車貸等其他信貸業務。
三、相關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四條: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