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抵押轉移后抵押時間是否變動》抵押后再次抵押的條件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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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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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合同自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我國動產抵押權模式采用書面成立—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抵押權依當事人間的書面合同成立,但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不得對抗 善意第三人,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方面,合同簽訂后,如果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讓,對于善意取得該財產的第三人,抵押權人無權追償,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者要求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另一方面,抵押合同簽訂后,如果抵押人以該財產再次設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權人進行了抵押登記,那么,實現抵押權后,后位抵押權人可以優先于前位未進行抵押登記的抵押人受償。而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即抵押財產登記后,不論抵押財產轉移到誰手中,只要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抵押權人都可以就該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同時還有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的權利。由此,為了切實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最好辦理抵押登記。“善意”,指的是主觀上不知情,也就是說只要第三人不知有動產抵押權的存在,即為“善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抵押轉移后抵押時間是否變動》抵押后再次抵押的條件]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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