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抵押擔保范圍超過抵押權價值》擔保物權與抵押權有什么區別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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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過其余額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法律分析:財產抵押后,其價值超過有擔保債權余額的,可以再抵押,但不得超過余額。設定抵押權時,當事人應當保證抵押物的價值大于或者等于其擔保的債權數額,否則不能設定抵押權。根據規定,甲方未按期歸還抵押物的,乙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保全抵押物,法院將在事后安排拍賣。起價以資質機構的評估價為準。拍賣所得應首先支付給本案債權人乙方。如無其他債權人,超出部分在支付相應手續費后返還甲方。如果還有其他債權人,也可以向銀行申請還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一十三條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抵押擔保范圍超過抵押權價值》擔保物權與抵押權有什么區別]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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