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農村信用社,是江西省的一家金融機構,是江西聯系廣大農戶,服務農村社區的金融主力軍。江西農村信用社貸款有三大類業務:個人貸款業務、企業貸款業務和特色貸款業務。
一、個人貸款業務
(一)商住按揭貸款
個人商、住房按揭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貸款合作協議,借款人以所購房屋作抵押向農村信用社貸款,并由開發商承擔階段性保證擔保的貸款方式。
借款人以所購住宅、商用現房作為貸款抵押物;借款人所購商、住房為期房的,采取貸款抵押加開發商階段性擔保方式。貸款期限最長在30年內,貸款 額度不超過購房款的70%。借款人可選擇按月等額本息還款、等額本金還款方式或與聯社或合行約定其他還款方式。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管理規定執行。
適用對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申請條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2、具有穩定的職業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購買商、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4、個人住房能夠支付不低于購房全部價款30%的首期付款;第二套住房需支付不低于購房價款40%的首付款;商業用房不低于購房價款50%的首付款。
5、同意以所購房屋作為抵押物,或提供農村信用社認可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質物,或具備擔保資格的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并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操作流程:
借款人申請→借款人提供貸款申請資料→農村信用社或支行調查→聯社或合行審查、審批→與農村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取得他項權證→發放貸款。
(二)自然人授信貸款
自然人綜合授信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含農商銀行、合作銀行)以提供授信額度的方式向自然人提供資金融通的貸款方式。
一次性簽訂最高額借款合同和最高額擔保合同,有效期最長可為三年,單筆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授信后實行“一次核定,余額控制,隨用隨貸”信貸管理方式。
申請條件:
1、戶籍在農村信用社經營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活動合規合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
3、完成了一定數量的資本積累、綜合實力強、有穩定經濟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記錄,能按期償還本息;
4、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批準,依法登記注冊,持有有效的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
5、在農村信用社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一般賬戶;
6、近兩年沒有出現經營虧損和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7、能夠提供有效擔保,必須具有符合貸款條件且具有償還能力的保證人、足額的抵押物或質押物;
8、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條件。
操作流程:
申請→提交申請授信材料→調查、評定信用等級、確定授信額度→簽發授信回復書→貸款發放。
(三)農戶小額信用貸款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含農商銀行、合作銀行)基于農戶的信譽、資產和還款來源等情況,在核定的信用額度內向農戶發放的不需擔保的貸款。
業務特點:
采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授信管理方式,期限1-2年。
使用對象:
具有農業戶口,主要從事種植、養殖或其他與農村經濟發展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個體經營戶、私營企業主等。
申請條件:
1、農村信用社轄內的常住戶口農戶;
2、年滿18周歲,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
3、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一個家庭中只有一人為借款主體;
5、借款人及配偶無不良貸款余額、無不良擔保余額、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6、借款用途符合政策規定;
7、有穩定收入來源,具備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
8、農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條件。
使用范圍:
貸款僅用于農戶日常生產經營等資金。
操作流程:
申請→調查→評定資信等級→核定授信額度→頒發貸款證→憑證貸款→發放。
二、企業貸款業務
(一)信用共同體貸款
信用共同體是指農村信用社與產業經營戶、政府、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利益相關者形成互動,產業經營戶之間形成“責權對等、相互信任、利益共享、 風險共擔”的聯保體,政府、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對產業經營戶進行扶持、指導、協調、服務,農村信用社對產業經營戶提供信貸支持的信用體系。
信用共同體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對信用共同體中的產業經營戶發放的,并由產業經營戶聯保體承擔連帶責任的貸款。
業務特點:
用信方式:產業經營戶在確定的授信額度和期限內,按照“余額控制、循環使用、隨用隨貸、到期清償”原則用信。
貸款用途:主要用于產業經營戶流動資金,也可用于設備購置及技術改造。
貸款期限:根據產業經營戶的生產經營周期確定,最長不超過授信期限。一般來說,貸款期限(含展期)不超過3年。
結息方式:實行按月或按季結息。
貸款利率:貸款利率可較同檔次其它貸款利率適當下浮。授信期間可根據產業經營戶的還本付息情況對貸款利率動態調整。
組建信用共同體條件:
農戶:
1、居住在農村信用社服務區域內;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未涉及經濟糾紛,信譽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
4、從事的產業具有一定規模且前景良好;
5、有穩定收入來源,具備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
6、在農村信用社開立個人結算賬戶;
7、自愿成為農村信用社的社員(股東)。
商戶: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登記注冊,以自購商鋪為固定經營場所,或雖無自有商鋪但與有關業主形成了穩固的長期租賃關系的商戶;
2、資信良好,無不良記錄,未涉及經濟糾紛;
3、從事產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有合法可靠的經濟來源,具有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
5、在農村信用社開立了基本賬戶(或個人結算賬戶),自愿接受農村信用社監督,能夠如實向農村信用社提供有關經營活動情況;
6、持有合法有效貸款卡;
7、自愿成為農村信用社的社員(股東)。
企業: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企業之間相互了解信任、規模實力相當;
3、企業具有完善的管理規章制度和規范的財務核算基礎;
4、產權明晰,已開業并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經濟效益良好,資產負債率低于60%,償債能力較強;
5、企業及股東、高層管理人員近3年內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6、重合同、講誠信、有良好的商譽,無不良信用記錄;
7、原則上在所轄農村信用社開立了基本結算賬戶;
8、持有合法有效貸款卡;
9、從事產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特殊行業的應有特殊行業許可證。
業務辦理流程:
客戶申請→客戶自愿組建信用共同體→農村信用社對信用共同體產業經營戶評級授信→貸款發放→貸后管理。
(二)林權抵押貸款
林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權處分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及與森林資源相關的其他資產作抵押物申請借款的行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不轉移對森林資源資產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
借款人條件:
1、資信良好,遵紀守法,無不良信用記錄;
2、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低于60%;
3、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記錄,能按期償還本息;
4、有農村信用社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認可的本人或第三人的森林資源資產作為抵押物;
5、農村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
業務特點:
貸款期限:根據借款用途、林業生產周期、林權證規定的林地使用期限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發放中長期貸款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分期還款計劃。
貸款利率:對林權抵押貸款利率實行優惠政策,原則上上浮幅度不超過國家法定基準利率的50%。
貸款額度:一般按評估價值的60%(含)以內由農村信用社自主確定貸款額度。
林權抵押的范圍:
用于抵押的森林資源資產應座落在農村信用社經營轄區內,抵押人應當出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林業產權證明,并有擬抵押林地明確的類型、坐落位 置、四至界止、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等相關資料供農村信用社審核。凡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書,且無山林權屬糾紛的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木資產及其林地使用權和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均可作為林權抵押貸款抵押物。
操作流程:
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管理操作流程主要包括:客戶申請→農村信用社受理、調查、審查并回復→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貸款發放→貸后管理。
(三)倉單質押貸款
倉單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方持有的存貨交存農村信用社認可的倉儲單位,借款人以倉儲單位出具的倉單作為質押物向農村信用社申請存貨質押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
質押物品種:
存貨原則上應以大宗、高流動性、適應用途廣、市場價格穩定、不易變質、易于長期保管、貨物質量穩定的原材料為主,主要包括糧食、棉花、油料等農副產品,石油、煤、成品金屬及其他礦產品,木材,通用化工原料,家用電器,手機等。
業務特點:
貸款期限一般以存貨的周轉天數為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利率原則上按貸款基準利率的1.2-1.5倍執行,貸款額度不超過倉單項下貨物總金額的60%。
使用對象:
登記注冊地在農村信用社服務轄區內的經工商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法人和個體工商戶。
申請條件:
1、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批準,依法登記注冊,持有有效的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2、在農村信用社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一般賬戶,存款余額、結算量符合要求的客戶;
3、從事的經營活動合規合法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
4、有倉儲方或有實力的企業(個人)提供保證;
5、資產負債率在75%以下;
6、近兩年沒有出現經營虧損和不良信用記錄;
7、具有長期穩定的購貨渠道和銷售渠道;
8、質押的貨物必須是不易損耗,不易貶值的,具有較強變現能力的原材料、半成品;
操作流程:
客戶申請→申請人及出質人提供貸款申請資料→農村信用社調查、審查、審批→簽訂借款合同及倉單質押合同→辦理倉單質押手續→貸款發放→貸后管理
(四)流動資金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含農商銀行、合作銀行)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客戶)發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業務特點:
流動資金貸款按照貸款使用方式分為一般流動資金貸款和最高額授信流動資金貸款,對于最高額授信貸款可“多次提款、逐筆還款、循環使用”。流動資金貸款期限為3個月至2年,可采取保證、抵押、質押等多種擔保方式,貸款方式靈活多變。
使用對象: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
申請條件:
1、客戶依法設立;
2、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3、客戶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4、客戶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5、客戶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6、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條件。
使用范圍:
流動資金貸款僅用于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
操作流程:
申請→調查→信用等級評定→審查→審議審批→簽訂合同→發放。
(五)固定資產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指農村信用社(含農商銀行、合作銀行)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含房地產項目開發貸款)。
業務特點:
固定資產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使用對象: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
申請條件:
1、借款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
2、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
3、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無重大不良記錄;
4、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5、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
6、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并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7、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項目各項資金來源明確并得到落實;
8、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
9、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
10、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條件。
使用范圍:
固定資產貸款使用范圍包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工程建設等。
操作流程:
申請→調查→審查→審議審批→簽訂合同→發放。
(六)合作社貸款
“致富橋”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含農商銀行、合作銀行)向本轄區內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發放的用于生產經營的貸款。
業務特點:
合作社貸款實行“嚴格管理、規范操作、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
使用對象: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由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并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申請條件:
1、依法設立并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貸款卡等;
2、合作社理事長及其他主要負責人品行端正,熟悉本行業情況,在成員中有威望,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無不良嗜好;
3、有固定的生產經營服務場所;
4、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能按時向農村信用社報送財務報表及重大事項披露等有關材料;
5、資信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生產經營有效益,具有一定清償貸款本息能力;合作社每年財務有積累;
6、在農村信用社開立了基本結算賬戶;
7、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條件。
使用范圍:
貸款僅用于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資金。
操作流程:
申請→調查→信用等級評定→審查→審議審批→簽訂合同發放。
三、特色貸款業務
(一)下崗再就業擔保貸款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是指按照國家和省政府制定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規定,政府財政出資作為擔保基金存入農村信用社,由農村信用社向下崗職工、農民、退伍軍人等各類創業人員發放的由財政貼息的小額貸款。
業務特點:
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5萬元,期限最長為2年,由政府財政出資擔保,并由財政貼息,執行基準利率。
使用對象:
領取了《再就業優惠證》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城鎮大集體下崗職工和零就業家庭成員,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農村創業人員。
申請條件:
1、申請小額貸款的下崗失業人員經營或與他人合伙經營的經濟實體須具有一定的資金營運能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一定的自有資金;
2、其從事和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且投資少、風險小、見效快、收益好,具備還貸能力;
3、申請小額貸款的下崗失業人員原則上應無不良記錄,信用較好,屬所在社區居委會的常住戶口,擁有固定的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在 60歲以內且身體健康;合伙經營的實體(再就業基地)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吸納安置分流下崗失業、協保人員,須簽訂一年以上(不能短于要求貸款的年限)的用 工協議和勞動合同,經營項目前景看好。
業務操作流程:
借款人申請→農村信用社受理勞動部門移送的借款申請資料→農村信用社調查、審查、審批→簽訂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發放貸款→貸后管理。
(二)小微貸款
小微商戶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含農商銀行、合作銀行)基于小微商戶的信譽、資產、經營收入和擔保等條件而發放的最高額授信(貸款)。
業務特點:
小微商貸實行“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
使用對象:
小微商貸的使用對象主要包括農貿市場、專業商場、建材市場和商業街(商圈)等產業集聚地的小微商戶。
申請條件:
1、小微型公司、個體工商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在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2、生產經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并接受農村信用社信貸監督;
3、有固定或相對穩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4、實行自負盈虧,有生產經營能力和償還貸款的能力;
5、除信用貸款外,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
6、在農村信用社開立結算賬戶;
7、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條件。
使用范圍:
小微商貸主要解決小微商戶日常生產經營周轉所需流動資金,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操作流程:
申請→調查→審查→審議審批→簽訂合同→發放。
(三)公職人員貸款
公職人員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含農商銀行、合作銀行)基于公職人員的信譽、資產和年收入等情況,在核定的授信額度內不需提供擔保的貸款。
業務特點:
公職人員貸款實行“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方式。
使用對象:
公職人員是指在各成員行社轄區內享有財政撥款的國家行政事業單位、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在編在崗的正式工作人員。
申請條件:
1、公職人員所在單位為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且在成員行社轄區內;
2、在崗在編正式員工;
3、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4、在農村信用社開立個人結算賬戶或辦理百福卡;
5、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公職人員收入證明及協助農村信用社催收(扣收)到期貸款本息的承諾函;
6、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條件。
使用范圍:
貸款用于個人消費等資金。
操作流程:
申請→調查→審查→審議審批→簽訂合同→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