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貸款政策
目的要求
第一條為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的信貸服務水平,增加對農戶和農業生產的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更好地發揮信用社支農作用,根據《貸款通則》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信用社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
第三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采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使用農戶貸款證。貸款證以農戶為單位,一戶一證,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發放管理
第十條對已核定貸款額度的農戶,在期限和額度內農戶憑貸款證、戶口簿或身份證到信用社辦理貸款,或由信用社信貸人員根據農戶要求到農戶家中直接發放,逐筆填寫借據。
第十一條信用社要以戶為單位設立登記臺賬,并根據變更情況更換臺賬。
貸款證的記錄必須與信用社的臺賬保持一致。不一致時,以借據為準。
第十二條對隨意改變貸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轉讓貸款證的農戶,應立即取消其小額信用貸款資格。
第十三條貸款發放后,信貸員要經常深入農戶,了解和掌握農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貸款使用情況,加強貸后管理。信貸員要對提供給資信評定小組的考察材料真實性負責。
貸款期限
第十四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周期確定,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特大自然災害而造成絕收的,可延期歸還。
第十五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和浮動幅度適當優惠。
第十六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結息方式與一般貸款相同。
借款用途
第五條信用社小額信用貸款劃款人條件:
?。ㄒ唬┥鐓^內的農戶或個體經營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
?。ㄈ氖峦恋馗骰蚱渌蠂耶a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并有可靠收入;
?。ㄋ模┘彝コ蓡T中必須有具有勞動生產或經營管理能力的勞動力。
第六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ㄒ唬┓N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費用貸款;
?。ǘ檗r業生產服務的個體私營經濟貸款;
?。ㄈ┺r機具貸款;
(四)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貸款。
信用額度
第七條信用社成立農戶資信評定小組。小組由信用社理事長、主任、信貸人員、部分監事會成員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員代表組成。
第八條農戶資信評定、貸款額度確定步驟:
?。ㄒ唬┺r戶向信用社提出貸款申請;
?。ǘ┬刨J人員調查農戶生產資金需求和家庭經濟收入情況,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條件,并提出初步意見;
?。ㄈ┯少Y信評定小組根據信貸人員及所在地社員代表或村民委員會提供的情況,確定貸款額度,核發貸款證。
第九條農戶資信評定分優秀、較好、一般等信用等級。
“優秀”等級的標準是:①三年內在信用社貸款并按時償還本息,無不良記錄;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資金占生產所需資金的50%以上。
“較好”等級的標準是:①有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基本不欠貸款;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級的標準是:①家庭有基本勞動力;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評定標準、評定方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額度依據農戶信用等級核定,最高額度由人民銀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縣(市)聯社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