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保證抵押和質押》保證抵押與質押的區別與特征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的概念及區別是什么
一、 抵押擔保 與 質押 擔保的概念 抵押 ,是指 債務人 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但不轉移其占有關系,以此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分為 動產質押 和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憑證交付 債權人 占有,以該動產或權利憑證所表示的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和質押都是物的擔保的重要形式。兩者的相同點主要有: 1、設立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證 債務 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2、可以充當抵押人或出質人的人員均可是債務人和第三人。 3、均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載明有關條款和內容。 4、擔保的范圍均包括主債權及利息、 違約金 、 賠償金 和實現權利的費用,只是質押多了一項質物保管費用。 5、二者都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從屬性是指 抵押權 或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轉移和同時消滅;不可分性是指債權人得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物上代位性是指債權人對抵押物或質物消滅所得的賠償金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抵押擔保與質押擔保的主要區別 (1)擔保物的種類不同 抵押物和質物都必須是抵押人或出質人有權處分的、法律允許轉讓的、便于管理和實施的財產,但在具體種類和范圍上是有區別的。抵押物一般都是不動產,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 土地使用權 、房屋和可作為抵押物,但實踐中以這些動產設定抵押的為數較少。而質物一般是動產,具有輕捷、簡便、易于移動空間位置和便于保管的特點。其中權利質押的標的物包括 匯票 、 本票 、債券、存款單、倉單、 提單 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以及依法可以轉讓的 商標 專用權、 專利權 、 著作權 中的財產權等。 (2)是否轉移占有權不同 在抵押擔保中,抵押物的占有權不發生轉移,所有人即抵押人僅將該物的交換價值提供給抵押權人。這樣,就可以使抵押人充分利用和發揮抵押物的使用價值,取得收益,以清償債權,從而保證債權人盡早實現債權,債權人同時又擁有優先受償權。所以,抵押擔保是一種最理想的擔保形式,對債務人和債權人都有利。而質押是轉移質物占有權的一種擔保方式,質押合同一旦成立,出質人就應將質物移交給質權人占有,出質人僅保留質物的所有權,這是質押最明顯的特征。由于質權人在占有質物期間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不得使用,從而導致質物的使用價值不能得到利用和發揮,這是質押的缺陷。但是,法律從保護當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角度考慮,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犧牲質物的效用。 (3)公示方法和 合同生效 時間不同 在抵押擔保中,考慮到抵押物的占有權不發生轉移,我國法律設立了抵押物登記制度。其中規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輪船、車輛: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以其他財產設置抵押權的,只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并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質押中,由于移交質物本身已經具有了公示的功能,所以一般不必進行專門的登記,但也有例外,即以股票和 知識產權 中的財產權出質的,應當到相應的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對于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作了分別規定:在動產質押中,合同自質物移交時生效;在權利質押中,如果以匯票等債權出質的,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之日起生效;如果以股份出質的,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如果以股票或知識產權的財產權出質的,合同自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4)能否重復設置擔保權不同 在抵押擔保中,可以在同一擔保物上設置兩個以上抵押權。在質押擔保中,由于是以交付質物、轉移占有權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所以不可能重復設置質權。
抵押和質押有什么區別
一、抵押和質押有什么區別
1、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如下:
(1)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原則上以不動產為準,法律允許某些動產如機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設定為抵押物。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權利。例如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都可以質押;
(2)擔保范圍不同。抵押法定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抵押與質押有什么共同點
抵押與質押的共同點如下:
1、抵押與質押都應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
2、合同中都不得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或質權未受清償的,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所有;
3、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都有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規定;
4、抵押物與質押物都必須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5、抵押權與質權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消滅。
抵押與質押有什么區別
抵押與質押有什么區別如下:
1、標的不同:抵押的物品一般是不動產,而質押的物品則是以動產為主;
2、效力不同:抵押物品需要經過登記才是有效的,而質押物品只需要占有即有效;
3、權利不同:借款人抵押物品只具有擔保效力,而質權人則擁有物品的支配權以及留置權;
4、變現方式不同:抵押物品需要通過法院拍賣才可兌現,而質押則是直接變賣。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喪失其原有價值或失去其使用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在中國僅限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如房屋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保證抵押和質押》保證抵押與質押的區別與特征]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