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發行、購買和轉讓,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是一種固定面額、固定期限、可以轉讓的大額存款憑證。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務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參與發行、購買、轉讓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單位、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發 行
第五條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發行單位為各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不得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
第六條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發行對象為城鄉居民個人和企業、事業單位。
各商業銀行的儲蓄機構只能對個人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全國經濟發展狀況和貨幣政策的需要,確定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發行計劃,并根據各商業銀行總行的申請,核定各商業銀行的發行額度。
各商業銀行在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發行計劃時,必須附上與指定經營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務的證券機構達成的轉讓協議。
第八條 各商業銀行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吸收的存款,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繳存存款準備金。
第九條 對城鄉居民個人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為1萬元、2萬元、5萬元;對企業、事業單位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為5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
第十條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期限為3個月、6個月、12個月(1年)。
第十一條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十二條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在存期內均按照存單開戶日銀行掛牌公布的利率水平和浮動幅度計付利息,不分段計息。存單到期后一次還本付息,逾期部分不計付利息。
第十三條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采用記名方式發行。存單在轉讓前購買人因意外事故而使存單遺失、損毀時,可以向原發行銀行申請掛失,掛失手續與定期儲蓄存款掛失手續相同。存單一經轉讓,則不能申請掛失。
第十四條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不得提前支取。存單到期時,存單持有人只能在原發行銀行支取存款。
第三章 轉 讓
第十五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證券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可以辦理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轉讓業務。非金融機構和城鄉居民個人不得辦理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轉讓業務。
第十六條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轉讓,采取自營買賣和代理買賣兩種交易方式。自營買賣的價格不得低于存單面額,交易價格由交易機構自定,并公開掛牌;代理買賣的價格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確定,并公開掛牌。
第十七條 自營買賣的價差,最高不得超過存單面額的1.5%;代理買賣向雙方收取的手續費之和最高不得超過存單面額的0.6%,但對每張存單收取的手續費上限為3000元。
第十八條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采用背書方式轉讓,轉讓次數不限,背書應當連續。背書應當連續是指第一背書人是存單記載的收款人;前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是后一次背書的背書人;最后的存單持有人是最后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依次前后銜接。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加附粘單,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存單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每一次轉讓須有背書人(賣方)、被背書人(買方)以及交易機構的簽字(章)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轉讓為全額交易。
第二十條 凡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商業銀行,在辦理轉讓業務時,只能辦理代理買賣業務,不得辦理自營買賣業務。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持有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只能在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轉讓。
第二十二條 轉讓后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持有人在存單到期支取遭到拒付時,可以憑銀行開出的拒付證明通過交易機構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銀行在開出拒付證明時須載明原因,不得無理拒付。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負責本轄區內商業銀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于違反規定發行、轉讓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
(一)未經批準,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
(二)擅自超過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發行計劃的;
(三)擅自改變存單式樣、內容的;
(四)擅自開立新的期限檔次的;
(五)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及利率浮動幅度的;
(六)未經批準,辦理轉讓業務的;
(七)將買賣價格低于存單面額進行轉讓的;
(八)擅自擴大價差和提高手續費金額的;
(九)未按規定繳存存款準備金的。
第二十五條 經營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金融機構,有第二十四條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停止發行、轉讓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務。
(三)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罰款最高不超過1萬元。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的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仍按照原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憑證應當統一格式。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憑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組織印制。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1989年5月22日發布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及1989年11月24日頒發的《關于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轉讓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