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工商銀行借記卡章程:
第一條 為更好地為持卡人提供服務,規范借記卡的發行和使用,依據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借記卡是指中國工商銀行境內分支機構(以下稱發卡銀行)面向個人客戶發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及具備消費結算、轉賬匯款、存取現金和投資理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銀行卡(不含國際借記卡和專用卡)。
聯名(認同)借記卡是發卡銀行與聯名單位合作發行的借記卡,其中與盈利性聯名單位合作發行的稱為聯名借記卡,與非盈利性聯名單位合作發行的稱為認同借記卡。主題借記卡是發卡銀行針對特定客戶群發行、具有一定主題內涵的借記卡。
第三條 借記卡按介質類型分為磁條卡、純芯片卡和磁條芯片復合卡(以下純芯片卡和磁條芯片復合卡統稱芯片卡)。
持卡人可在具備相應功能的設備上使用芯片卡進行交易。
第四條 借記卡按照目標客戶類型分為工銀靈通卡、工銀理財金賬戶卡和工銀財富理財金賬戶卡。
發卡銀行根據客戶類型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務,聯名(認同)借記卡持卡人還可享受聯名單位提供的附加服務。
第五條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發卡條件的個人均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發卡銀行申請借記卡。
申請借記卡須填寫申請書,確認遵守《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章程》。
持卡人使用借記卡辦理業務,應當遵守發卡銀行相關規定;使用聯名(認同)借記卡,還應遵守聯名單位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持卡人可憑卡和密碼在中國工商銀行境內的營業網點,特約商戶,及具備存取款、轉賬、匯款、查詢、繳費、投資理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動柜員機、自助終端和個人轉賬終端等設備(以下統稱自助設備)上使用,也可在相關銀行卡組織的境內外自動柜員機和特約商戶等受理點使用。
持卡人可憑卡和密碼申請開通網上銀行、電話銀行和手機銀行等電子銀行服務。持卡人辦理電子銀行業務須同時遵守發卡銀行關于電子銀行業務的相關規定。
持卡人可根據本人交易習慣,申請關閉或開通借記卡在自助設備和特約商戶等渠道的消費、取現或轉賬等交易功能,并可在規定的范圍內設置各渠道的交易限額。磁條芯片復合卡持卡人還可選擇單獨關閉或開通借記卡磁條交易介質的功能開關,并可在規定的范圍內設置磁條交易介質在各渠道的交易限額。
第七條 申請借記卡必須設定密碼。持卡人使用借記卡辦理消費結算、取款、轉賬匯款等業務須憑密碼進行(芯片卡電子現金交易除外)。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發卡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
持卡人須妥善保管借記卡和密碼。因持卡人保管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發卡銀行不承擔責任。
借記卡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業務的,須符合發卡銀行相關業務的代辦規定。
第八條 持卡人可持具備電子現金功能的芯片卡辦理電子現金業務。芯片卡電子現金業務是指發卡銀行根據持卡人要求將現金或賬戶存款轉至芯片內儲存,交易時直接從芯片內扣款的業務。芯片卡電子現金視同現金管理,不計息,不掛失。
芯片卡電子現金交易不設交易密碼,凡使用芯片卡電子現金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發卡銀行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 持卡人遺失借記卡應及時辦理掛失手續(芯片卡電子現金除外,發卡銀行不受理芯片卡電子現金的掛失)。掛失分為臨時掛失和正式掛失。
持卡人可在營業網點或通過電子銀行渠道辦理臨時掛失,掛失時需提供卡號、戶名、證件號碼、余額、住址、開卡日期等信息供發卡銀行驗證。臨時掛失15個自然日內(自掛失當日算起),須補辦正式掛失手續,否則臨時掛失將自動失效。
正式掛失為書面掛失,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并提供卡號、戶名、證件號碼、余額、住址、開卡日期等信息,到發卡銀行營業網點辦理。持卡人在正式掛失后可在規定期限后辦理補發新卡或銷卡手續。
持卡人撤銷掛失,持卡人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已掛失借記卡和掛失申請書留存聯向營業網點申請辦理掛失撤銷手續。
掛失手續辦妥,掛失即生效,掛失生效前或掛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遺失借記卡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銀行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若持卡人連續輸錯密碼超過3次,發卡銀行將對借記卡實施賬戶鎖定。若持卡人仍記得密碼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借記卡到發卡銀行營業網點辦理解除鎖定手續,發卡銀行驗證密碼無誤后解除賬戶鎖定。
若持卡人遺忘密碼,持卡人應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借記卡,向發卡銀行營業網點書面申請辦理密碼密碼重置手續。
第十一條 持卡人可持借記卡辦理本外幣活期、定期存款業務。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借記卡內存款(芯片卡電子現金除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應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并由發卡銀行依法代扣代繳利息稅。
第十二條 持卡人憑卡在自助設備上辦理業務時,因機器故障或操作失誤造成吞卡的,可在吞卡后3個工作日內(從吞卡次日算起)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其他可以證明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助設備所屬銀行辦理領卡手續。逾期未領的,自助設備所屬銀行有權按規定程序處理。
第十三條 磁條卡不設有效期,芯片卡設置有效期。借記卡功能升級、卡片損壞或到期,持卡人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借記卡,到發卡銀行營業網點憑密碼辦理換卡手續。
第十四條 發卡銀行通過電子銀行、自助設備或營業網點向持卡人提供賬務查詢等對賬服務。持卡人可向發卡銀行營業網點申請領用對賬簿。發卡銀行對持卡人關于賬務情況的查詢和改正要求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五條 發卡銀行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借記卡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可在營業網點等渠道查詢。持卡人須按發卡銀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繳費方式繳納相關費用。借記卡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如有變動,以發卡銀行最新公告為準。
第十六條 持卡人有權隨時終止使用借記卡,發卡銀行有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本章程規定以及相關協議約定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記卡。
持卡人終止使用借記卡,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借記卡向發卡銀行營業網點提出書面銷卡申請,發卡銀行營業網點受理后,即可辦理銷卡手續。
因持卡人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或因持卡人未按發卡銀行規定繳納相關費用,發卡銀行有權隨時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應服務。發卡銀行因其他原因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記卡,應在營業網點或網站(www.icbc.com.cn)以公告等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
因供電、通訊、系統故障等原因導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發卡銀行可視情況協助持卡人解決問題或提供必要的幫助,但不承擔因此可能給持卡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 發卡銀行依法對持卡人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披露,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或者持卡人與發卡銀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發卡銀行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發卡銀行如對本章程進行修改,應通過營業網點或網站等將修改后的章程進行公告。公告滿30個自然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為生效。在公告期內,持卡人可以選擇是否繼續使用借記卡,持卡人因對章程的修改有異議而決定不繼續使用借記卡的,可向發卡銀行營業網點提出銷卡申請,發卡銀行營業網點為其辦理銷卡手續。公告期滿,持卡人未提出銷卡申請的,視為同意。
發卡銀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營業網點或網站公告)發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間持續有效的公告(包括領取借記卡之前和之后發布的),均同樣適用于持卡人。如公告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發布在后的為準。
第十九條 本章程自2012年6月18日起正式施行,原《中國工商銀行牡丹靈通卡章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