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存款保險制度
定義
存款保險制度又稱存款保障制度,是指存款類金融機構根據其吸收存款的數額,按規定的保費率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當存款機構發生經營危機導致無法滿足存款人提款要求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安排。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該制度已成為各國普遍實施的金融業基礎性制度安排。
不同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有不同的組織形式,但總體來說主要有三種:
一是由政府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等;
二是由政府與銀行界共同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如日本、比利時等;
三是在政府支持下由銀行同業聯合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如德國、法國、荷蘭等。
根據我國的《存款保險條例》,凡是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投保存款保險。同時,參照國除慣例,外國銀行在中國的分支機構以及中資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存款原則上不納人存款保險范圍。被保險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存款保險制度償付限額是多少?
償付限額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也就是說,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該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這個限額并不是固定不變的,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
償付情形
當存款類金融機構被接管、撤銷或者破產時,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具體情形包括:
①存款保險基金菅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②存款保險基金菅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③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④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足額償付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