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支票,實則應當成為空白授權支票或者未完成的支票(incompleted cheques),是指出票人在簽發支票時有意識地將支票上必須記載的事項不予記載完全而留待以后授權持票人補充記載的票據。
通俗地說,是指: 單位簽發的沒有填寫收款單位名稱,沒有付款日期,沒有付款金額,而已經加蓋了印鑒的支票,有時也包括未經簽章的支票。該種支票一般在無法提前確定購貨單位或購貨金額的情況下使用。該支票一旦丟失會給單位造成損失(誰揀到了都可以在上邊無限制的填寫使用金額),因此,財務上一般限制領用空白支票。
空白支票是一種特殊的票據
一般的票據,其權利義務的設置完全取決于出票人自己,而空白支票的權利義務的設置則需要相對人輔助完成,即由出票人開始,至相對人行使補充權而完成。所以較之于一般支票,空白支票不僅在法律上比較特殊,而且在經紀上的風險也較大一些。
空白支票是一種未完成的票據
《票據法》第85條規定,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票據法》第86條第1款規定,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
這就是說,除了支票上可以預留支票金額和支票收款人外,其他法律規定必須記載的事項必須予以記載,否則可導致支票無效。
空白支票是一種有待補充完成的票據
出票人將空白支票交給受領人,受領人成為空白支票的持有人,這時持票人就取得了空白支票的補充權。補充權人應當嚴格按照出票人的授權行使補充權。
空白支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條 為了使企業規范的使用空白支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企業存有的空白支票,必須明確指定專人妥善保管。要貫徹票、印分管的原則,空白支票和印章不得由一人負責保管。
第三條 空白支票由出納人員向銀行購買,并按順序填入支票備查簿,然后將備查簿交會計人員保管,簽發支票所需的財務章由主管會計保管,人名章可由出納保管。
第四條 出納人員根據經領導批準的“支票領用單”按規定要求簽發支票,并登記“空白支票簽發登記簿”。支票領用人應在支票領用之日起10日內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其程序與現金支出報銷程序相同。
第五條 支票領用人應妥善保管已簽發的支票,如有丟失應立即通知財務部門并對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六條 為方便外出采購等工作,經單位領導批準后,準許領用半空白結算支票,但必須填明收款人名稱、簽發日期,受票單位全稱、用途,只空出金額欄,并注明最高限額。同時。一個人領用的支票不得超過兩張。凡領用半空白支票者必須在辦完事后回到公司的第二天即報賬。
第七條 經單位領導批準,會計人員簽發空白支票后,應在“支票領用登記簿”上加以登記。
第八條 領用人領取支票時要在“空白支票簽發登記簿”、“領用人”欄里簽名或蓋章,領用人將支票存根(已使用支票)或未使用支票交回時,應在“銷號”欄銷號,并注明銷號日期。
第九條 會計人員不得在支票簽發前預先加蓋簽發支票的印章,簽發支票時必須按編號順序使用,對簽錯的支票或退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并與存根一起保管。
第十條 單位存款賬戶結清時,必須將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銀行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