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倒閉
商業銀行倒閉即破產,是指商業銀行依照一定的程序停止經營、清理債權、清償債務、 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法人資格從而退出市場的過程。
商業銀行破產的程序
商業銀行破產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公告、和解和整頓、破產宣告、清算、注銷登記和注銷公告等階段。
(1)破產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業可以向申請宣告破產還債。”按此規定,商業銀行在資不抵債時,它的債權人和其自身都可以向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
(2)破產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產申請書后,經初步審查,如果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則應在7日內立案,開始對案件進行處理。
(3)破產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10日之內應當通過媒體告知商業銀行利害關系人關于商業銀行擬破產事宜的行為。中止債務財產的其他民事程序和任何債務清償活動,并召集債權人會議。
(4)破產和解和整頓。
破產程序開始以后,如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對擬破產的商業銀行進行整頓以緩解信用危機,可以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后,于法定期限內著手整頓擬破產的商業銀行,并中止破產程序。整頓期限一般為兩年。如果整頓使得商業銀行能按期清償債務,就在履行和解協議的目后終結破產程序,商業銀行恢復正常經營活動。若商業銀行在整頓期間從事有損于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和者商業銀行的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則應終結整頓,宣告破產。
(5)破產宣告。
即人民法院通過媒體告知社會公眾擬破產的商業銀行破產事實成立,破產清算開始。破產宣告后,商業銀行事實上喪失法人資格。破產清算。破產宣告后,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對破產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進行清查處理。
(6)破產財產的處理。
破產財產是商業銀行依法享有所有權的一切財產,是破產債務清償的物質來源和依靠。包括:破產宣告是破產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以及應當由商業銀行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7)破產注銷登記和公告。
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并向破產商業銀行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工商機關核準注銷商業銀行登記后,公告該銀行終止。至此,破產商業銀行的企業法人資格才從法律意義上正式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