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貸款,也被稱為房屋抵押貸款,是由購房者向貸款銀行填報房屋抵押貸款的申請表,并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證、收入證明、房屋買賣合同、擔保書等所規定必須提交的證明文件,貸款銀行經過審查合格,向購房者承諾貸款,并根據購房者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和銀行與購房者所訂立的抵押貸款合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和公證,銀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把所貸出的資金直接劃入售房單位在該行的帳戶上。在申請房屋貸款的時候,銀行總是會審核很久,這是因為,房屋貸款中存在著風險。
房屋貸款存在以下風險:
一、借款人償債能力不足的風險
對借款申請人進行信用調查是銀行審核中一個重要環節。對于貸款銀行來說,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是既要獲得有關申請人充分的信用資料,又不用投入過多的時間和成本。銀行會通過能以借款人所在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等材料作為信用評定的依據,但是其真實性、時效性難以確定,對個人收入的核實成本較高。個人住房貸款年限最長可達30年,在這樣長的時間跨度內無法對借款人經濟狀況進行持久的監控,現階段商品房價格較高,每月的還本付息負擔較重,一旦借款人失業或正常收入減少便有可能產生違約風險。
二、擔保人償付能力風險
擔保人(即開發商)作為借款人從銀行獲取貸款履行擔保的第三方,如果借款人不能在其貸款年限內按時清償相關債務,按照約定理應由擔保人在借款人未取得兩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或貸款終結之前履行其連帶責任,但由于房地產開發業也是高風險、高收益行業,開發商的經營狀況、支付能力也是很難準確把握的,因此也極易產生風險。
三.銀行被欺詐的風險
這里所謂欺詐行為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規,捏造事實、隱瞞真相,采取不正當手段套取銀行資金,騙取根本無償還能力或超出其償還能力的貸款,致使我行信貸資產遭受損失的行為。重復抵押、虛擬抵押、租賃房屋抵押、故意遺漏房屋共有人的抵押,或亂開收入證明、偽造身份證件等,這可能是借款人的欺詐行為,也有可能是開發商為盡快套取銀行資金授意借款人的欺詐行為,還有一種可能是開發商與借款人聯手制造出的欺詐行為。
其他不可抗風險:
其一,為自然災害及人為傷害風險,如水災、火災、地震及戰爭等使房屋毀壞,貸款無法收回;
其二,房地產業因客觀經濟大氣候影響,行業蕭條,造成銀行貸款風險;
其三,借款人意外地喪失勞動力或突然死亡也應劃作此種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