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日晚,合肥市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出臺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從即日起正式實施區域性住房限購政策,該政策不僅限購、限貸,更首次對土地供應量進行明確表態,且對樓盤備案價格漲幅規定明確,在很大程度上表達了合肥市穩定房地產市場預期的決心。下面融房貸小編為大家帶來2016年合肥市最新房屋限購限貸政策。
2016年合肥市最新房屋限購限貸政策
一、加大居住用地供應力度,合理調整土地供應結構
進一步加大居住用地(含以居住為主的商住用地,下同)供應力度,今年內市區再供應5000畝居住用地,力爭全年全市居住用地供應超10000畝。優化控規和規劃設計條件中的商住用地比例,提高上市土地的居住用地占比。在規劃設計時,主城區內90平方米左右中小戶型新建商品住房占比不低于50%,滿足剛性需求,兼顧改善性需求。
二、開展已供居住用地專項清理
成立市已供居住用地專項清理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牽頭,市國土、規劃、建設、房產、審計、稅務、監察等部門參加,對已供居住用地的合同履約、規劃、施工、預售、竣工等各環節進行專項督查,每周一調度,逐項落實開發進度計劃,重點解決規劃方案審批、建設工程施工許可、開竣工、預售許可等環節存在的問題。對因企業自身原因閑置土地、不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開發建設的,嚴肅追究違約責任。
三、嚴格居住用地供應條件
競買人報名參與市區和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范圍內的居住用地競買時,每次拍賣會僅限參與其中1宗居住用地的競買。2012年1月1日至新的出讓公告發布期間,銷售備案住房計容總建筑面積低于規劃可銷售住房計容總建筑面積60%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2016年1月1日起,取得居住用地超過已供應居住用地總量20%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均暫不得參與市區和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范圍內居住用地競買。在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競買保證金比例為參考總價的50%-100%。土地出讓金須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一次性付清。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公積金貸款購房,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
四、實施區域性住房限購
在市區(不含四縣一市,下同)范圍內,暫停向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區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暫停向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區逐月連續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非本市區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備案時間為準,存量住房以納稅時間為準。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向不符合條件的購房人出售商品住房,違反上述規定的,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五、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加強住房金融監管
根據銀發〔2015〕305號和銀發〔2016〕26號文件關于限購城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比例相關政策,市區居民家庭首次購買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30%;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且無購房貸款記錄(含在外地貸款記錄,下同)、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已結清、居民家庭無房但有1次購房貸款記錄的,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為40%;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50%。暫停向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區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區逐月連續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非本市區戶籍居民家庭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監督檢查,督促商業銀行嚴格對購房人首付款資金來源進行核查;金融監管、房地產管理等部門要嚴格查處各類機構違法開展“首付貸”、“過橋貸”等金融杠桿配資業務,維護住房信貸市場秩序,防范金融風險。
六、從嚴控制公積金貸款
對于家庭名下已經擁有2套住房的職工購買第3套住房時,停止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停止“商轉公”貸款業務辦理。停止發放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
七、加強商品住房銷售明碼標價備案管理
八、落實特殊人群住房保障措施
九、強化房地產市場聯合監管
十、加強房地產市場輿論引導